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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1/11/19      浏览: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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