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1/11/19      浏览: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释字[2001]2号颁布日期:2001年03月0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2001年3月2日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1]2号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电 话:13811592179

邮 件:lyzhlawyer@sina.com

联系人:李颖志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B座58层5801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