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
律师介绍
亲办案例
办案动态
业务范围
知识库
资讯中心
联系方式
旧版网站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刑事辩护!
运用渊博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尽全力还你公正!
最新法律法规
热点刑事事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最新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1/11/19 浏览: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下一篇: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热门推荐
李颖志律师团队代理东北某地企业家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申诉
李颖志律师团队为某市亿元诈骗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李颖志律师团队为某家族涉黑案在省高院代理申诉
李颖志律师为北京涉案近10亿元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
李颖志律师代理山西5000万元诈骗案被告人再审案件
李颖志律师接受委托为涉案近亿元某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二审辩护
联系方式
电 话:
13811592179
邮 件:
lyzhlawyer@sina.com
联系人:
李颖志律师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B座58层5801单元
法律热搜关键词
经济犯罪
走私犯罪
职务侵占
取保候审
首页
联系方式
成功案例
一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