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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9/28      浏览:
公安机关对于罪犯的罪行的追究是有期限的,相关单位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审查。超过该期限后,公安机关将不能再进行追诉。那么,刑法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呢?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为你带来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刑法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目前,暂无关于刑事时效的司法解释,小编整理了刑法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怎么计算刑事犯罪追诉时效1、一般犯罪的计算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2、连续犯罪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好了,以上就是关于“刑法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对于不同的罪行,其追诉期也有不同。目前相关司法解释还未展出,如果您有相关疑问,可以向律师请求帮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刑事辩护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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