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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期限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10/29      浏览: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也就是刑诉中的侦查中羁押期限,它主要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自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当然,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为了更好地侦破案件,需要对羁押期限予以延长,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当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以上基础上,出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以上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因此,若非要说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期限的话,理论上可以是无限延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羁押期限不能随便延长,若未经法定程序延长,则属于程序违法。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北京刑事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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