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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10/22      浏览:
逮捕也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并且是需要在看守所羁押的。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想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那么,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是什么呢?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程序: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2、 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3、 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话,是需要满足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如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已经被剥夺的,是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的,律师是需要有相应的证件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北京刑事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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