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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9/26      浏览:
公司同事小刘帮助公司收货款的时候,为了一己私欲贪污了公司的钱财,并且还把公司的商业机密出卖给对手公司,这个时候同事的行为是否属于牵连犯,两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的不同点等问题,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的定义?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二、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如盗窃财物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的犯罪行态。对牵连犯的处分,一般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其原因在于,牵连犯罪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且其数个行为之间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可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条链接: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牵连犯是没有具体的概念,只是从犯、共同犯罪而已,而数罪并罚是指几项罪名合并一起判然后得出来的数。以上就是关于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北京刑事辩护网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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