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处罚原则,在当事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数罪并罚。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不适用刑法上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而采用择一罪重罚而他们之间要怎么区分呢?如果我们有朋友面临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样运用相关知识帮他分析处境呢?现在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一、数罪并罚是什么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201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另有观点则认为应予赔偿。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这则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其中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二、择一重罪是什么择一重罪论处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处断(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质为数罪,想象竞合犯是—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作—罪,从一重处断;牵连犯的手段行为和结行为、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从一重处断。中国刑法总则未明文规定这—处罚原则,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态度:第一,分则对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未作规定。第二,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例如,中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第三,分则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例如,中国《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过(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分则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中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上文我们可以归纳出,除了特殊情况下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等犯罪数罪按择一重罪处理外,其它一般按数罪进行并罚。一由于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涉比较复杂,如果你尚有疑惑,请咨询北京刑事辩护网刑事律师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