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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种类和判断标准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2/3      浏览:
俗话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所以在我们现在这个和谐社会中也难免会有一些心思不正的人。可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一心只想犯罪的。也有许多人在犯罪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错误而放弃犯罪。那么,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呢?如何判刑?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收集了下列资料。犯罪未遂的类型犯罪未遂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也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并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者距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者距离危害结果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通说认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装有5发子弹的手枪开枪射击被害人,开第一枪时没有瞄准,在准备开第二枪时,被警察当场抓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犯罪人甲以为乙的上衣左口袋中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左口袋,但乙的钱包实际上在其右口袋,甲未能得逞,这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再如,犯罪人a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但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因而不可能得逞,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具有本质区别。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种结果而采用迷信方法的情况。例如,行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为盐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将盐水给某甲喝。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而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而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通说认为,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则不成立犯罪。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每一个人,都会在某一瞬间产生一丝邪恶的念头。然而,产生这样的念头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己不能够抛除这邪恶的念头,反而让它不断的滋长,最终走上了不法之路。所以,我们应当有知错就改的观念。以上这些就是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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