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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12/24      浏览:
大家都知道,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给社会带来决定性的危害。为了给社会一个良好的治安,在处罚力度上,主犯的处罚一般比较重。那么,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分类和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呢?北京刑事辩护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种类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97第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综上,国家法律对待任何人都是公平的,不冤枉一个爱国守法的好人,也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给社会制造良好的治安。以上就是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刑事辩护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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