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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12/24      浏览: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胁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呢?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1.胁从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胁从犯在能够拒绝参与犯罪的情况下,屈从胁迫,将胁迫者的犯罪故意转化为自己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使胁迫目的得逞。虽然,他参与犯罪的动机(直接故意行为人)或间接目的(间接故意行为人)是避免胁迫者对他的损害,是合法的,但这种合法的犯罪动机或间接目的对其行为构成犯罪却毫无影响,相反,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利益,这一事实恰恰构成了刑法追究其责任的伦理根据。所以说,对于胁从犯予以适当的处罚,不仅对其本人是一种教育与挽救,对他人也具有教育意义2.规定胁从犯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刑法引导公民维护其意志自主的需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健全的人,都有根据自己对外界事物、现象的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意志自主是行为人进入社会的前提,也是社会与之发生交往关系、预设其行为表现的前提。行为人应维护其意志自主,以维护、争取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而法律也应激发、诱导、保护人们这种意志自主,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意志健全、自主的公民,从而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因此,当公民遭遇外力、其意志自主受到侵犯时,首先有义务摆脱这种侵犯,在其力所不及时,才有权利寻求社会公共力量的帮助。如果他怠于自我保护或没有积极寻求社会救助,就违背了一个正常、理智公民的义务,法律就应对此予以责难。胁迫是对被胁迫者意志自主的侵犯,但胁从犯不仅没有维护其意志自主,反而对此侵犯予以认可,屈从胁迫,参加犯罪,自然应当接受刑法的谴责与否定。相关法律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主观罪过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的危害程度轻。在处罚胁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从犯。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以上就是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胁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的情况较为复杂,或者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北京刑事辩护网的刑事律师,他们会给你通过专业的解答,最后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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