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是主动实施犯罪,这样当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的人可能根本不想要去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被他人胁迫不得己去参加犯罪,这样的人叫作胁从犯。也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员,那么,究竟胁从犯的概念是什么呢?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被欺骗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或者虽然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其丧失了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因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受胁迫犯罪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不过应注意区分受胁迫实施犯罪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被迫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如,他人以杀害相威胁,行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实践中,还应注意胁从犯向主犯的转化,即第一次被胁从参加犯罪的人,在其后的共同犯罪中自愿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这种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虽然是被胁迫参与了犯罪,但是自己仍然是有相应的意志能力的,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事出有因,人民法院是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北京刑事辩护网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