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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护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4/26      浏览:
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为你辩护网小编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以下知识,请看下文详细解答,欢迎阅读了解,希望对您能有帮助。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护判长、陪审员: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庭审活动。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一、关于本案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硒鼓,并非全部都是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部分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但数量有限,另大部分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而公诉机关将所有查获的硒鼓都认定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查获的硒鼓存放在两处:一处存放于海淀区迎福办公楼65号地下室,数量为62个;一处存放于海淀区迎福办公楼304室,数量为456个。㈠存放于迎福办公楼65号地下室的硒鼓,该部分硒鼓确实是假冒HP牌注册商标的硒鼓,但数量有限,仅有62个,其价值不过一、二万元钱,就涉案数额来看,仅有这些硒鼓,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㈡存放在304办公室的硒鼓共有456个,该部分硒鼓并非假冒HP牌注册商标的硒鼓,这部分硒鼓又分两种:⒈一种是回收的旧的HP牌硒鼓,这种旧硒鼓占多数。首先,这些旧的硒鼓本身都是不能使用的废旧硒鼓,被告人只是拆下其中部分能用的零件而使用或对外出售,这种硒鼓是不能整体对外出售的,因此,这部分硒鼓根本不可能假冒HP硒鼓销售。其次,这些旧的硒鼓本身就是真正的HP牌硒鼓,根本不存在所谓假冒HP注册商标的问题。本案中,公诉机关将这些废旧的硒鼓不加区别地全部认定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显然有悖客观事实。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认为辩护人主张的旧硒鼓都是真的HP硒鼓的观点,应当有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依据,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主张,辩护人同时还认为这些旧的硒鼓是否能正常使用,也应当经过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但辩护人认为,证明以上这些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被告人或辩护人一方。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查明这些案件事实,显然属于指控的事实不清。恳请法庭对这些事实进行调查核实。⒉304室存放的另一种硒鼓是全新的裸鼓,这种硒鼓既没有贴任何产品的商标,也没有进行任何包装,公诉机关将这部分硒鼓认定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显然是一种主观推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况且,我们向法庭提交的“汇立”牌硒鼓包装材料证明,被告人还利用这些裸鼓包装自己的“汇立”牌硒鼓,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能把这些裸鼓全部认定为假冒的HP硒鼓呢?辩护人认为,存放在迎福办公楼304室的456个硒鼓,不能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硒鼓。综上可见,公诉机关将所有查获的硒鼓都认定为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关于本案证据方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明的结果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如下:㈠本案关于确定涉案物品真假的证据《鉴定证明》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证明效力。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确定这些涉案物品是否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证据,显然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但对于是否是假冒的商品,一般人是无法判断、鉴别的,必须由相关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本案中,公诉机关为了证明所涉案的硒鼓都是假冒HP注册商标的硒鼓,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出具的《鉴定证明》。辩护人认为这份《鉴定证明》存在严重的瑕疵,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理由如下:⒈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没有法定的对商品真假以及商标真假进行鉴定的资质和经营项目(卷宗材料中无关于企业鉴定资质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所许可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商品鉴定);⒉委托主体错误。该鉴定证明中载明的委托单位是惠普公司,而对于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鉴定;⒊该鉴定证明没有说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并且鉴定结果违背客观事实。涉案物品中大多数是回收的旧的真正的HP硒鼓,这份鉴定证明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的涉案物品都鉴定为假冒物品,违背客观事实;⒋鉴定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委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商业委托关系。辩护人认为这份鉴定证明的客观公正性值得怀疑。㈡本案关于确定涉案物品价格的证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也同样存在严重的瑕疵,不具有证明效力。涉案物品的价格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键性证据,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不具有证明效力,理由如下:⒈该鉴定结论中鉴定的涉案物品范围错误,导致鉴定结论违背客观事实。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物品中,存放在海淀区迎福办公楼304室的硒鼓,部分是被告人回收的旧的真正HP牌硒鼓,部分是贴任何商标的新的裸鼓,均非假冒的HP牌硒鼓,该鉴定结论书中把所有硒鼓均不加区别地视为假冒物品进行鉴定显然是错误的。⒉该鉴定结论所涉物品大多数都是废旧的、不能使用的硒鼓,而该价格鉴定书将所有物品均作为正常的能够使用的硒鼓予以估价,显然也违背客观事实。⒊该鉴定结论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缺乏客观依据。该价格鉴定书采取的是市场法,市场法是依据充分的市场调查后才能确定商品的价格,而在该价格鉴定书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市场调查的相关材料,其所作出的价格结论显然缺乏客观依据。㈢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的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没有合法有效的关于涉案物品真伪的鉴定结论和涉案物品价格的鉴定结论这两个关键性证据。同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汇立”牌硒鼓包装材料,证明了被告人除了包装假冒的HP牌硒鼓外,还包装自己的“汇立”牌硒鼓销售,因此,辩护人认为存放在迎福办公楼304室的裸鼓,并非全部用来包装假冒的HP牌硒鼓的,还有可能用来包装“汇立”牌硒鼓。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明的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从事实方面,抑或是从证据方面来分析,本案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希望采纳。xxx律师事务所律 师:年 月 日以上内容,就是为你辩护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在实际中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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