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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2/2      浏览:
如今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其实都是废除了死刑的,不过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一些罪名上面仍旧是保留了死刑处罚。通常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我国刑法上规定了死刑和死缓,不过这死缓与死刑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你辩护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一、死刑和缓刑的区别是怎样的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二)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三)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四)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五)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六)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二、死刑犯重获自由的方式有哪些?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犯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重新获得自由:(一)特赦。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党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特赦,就是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决定免除刑罚。建国以来,我国只进行过二次特赦:一是建国初期赦免了一批国民党战犯,二是上世纪80年代对四人邦集团罪行的赦免。从性质上说,特赦主要针对的是政治犯。(二)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发现有漏罪的,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满10 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之后,间隔两年之上,还可以再次减刑。执行完减刑规定的刑期,就可以刑满释放了。(三)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可以适用上述规定,通过假释的途径获得自由。(四)怀孕。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女性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论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只是在被交付执行前怀孕的,都应当依法不再执行死刑,而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的途径重获自由。(五)刑法修改。最近司法界正在热烈探讨废除死刑的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废除死刑的法案,而死刑犯人在该法案通过时还未被交付执行,那么,恭喜他。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使一个死刑犯人获得新生的希望。严格来说,我国刑罚只有死刑,而死缓仅仅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存在的,一般对于不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都是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于之后的结果怎样,则要看罪犯在死缓期间的表现了。以上这些就是为你辩护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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