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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罚款和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1/26      浏览:
公民在触犯刑法时,会受到相对的的处罚,比如说罚金、罚款及赔偿损失。而罚金与罚款和赔偿损失有什么区别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就由为你辩护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罚金与罚款和赔偿损失区别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赔偿损失,刑法中的赔偿损失,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或者是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这两种赔偿损失应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给犯罪人的经济处罚,这些赔偿均由人民法院判决,直接赔偿给被害人,而罚金则不得归个人或单位所有,必须如数上交国库。除上述两种刑法规定的赔偿损失外的其他赔偿损失,均属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执法单位依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决定。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并不进行关押,只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罚金与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解答,而罚金是属于情节较为轻的犯罪,在其他方面都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以上这些就是为你辩护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为你辩护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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