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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广告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4/2      浏览:164
【审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违法,且会破坏正常通讯秩序,仍购买“伪基站”设备,伙同同案犯利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公众发送短信广告,致使周边一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断,该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刑较重,故应当对行为人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刑事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伪基站 发送广告 通讯秩序 不特定公众 短信 通讯中断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想象竞合犯 法定刑【基本案情】郝X喜从事推销事业,其为了实施广告宣传,购买了两套“伪基站”设备。2013年9月9日至11日期间,郝X喜承租场地举办皮鞋、箱包特卖会,并雇佣其亲属黄X祥驾车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为特卖会做宣传。该设备占用中国移动通信网频率发射无线电信号,造成一定方位内移动电话无法正常通信。同年9月11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当场查处了黄X祥,并将“伪基站”设备没收。同年10月,郝X喜再次承租其他场地举办皮鞋、箱包特卖会,并再次雇佣黄X祥使用“伪基站”设备做广告宣传。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测算,因郝X喜、黄X祥使用“伪基站”设备,在10月10日和11日两日,移动通讯用户通信中断约十四万人次。公诉机关以郝X喜、黄X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争议焦点】行为人明知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违法,仍使用该设备向不特定公众发送短信广告,其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郝X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X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规则评析】伪基站”是指通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的一种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由此,若行为人非法使用“伪基站”,且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以及其他罪,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罚较重,则应对行为人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了做广告宣传,购买“伪基站”设备,承租场地举办特卖会,并雇佣同案犯利用“伪基站”设备为特卖会做广告宣传。行为人在明知使用“伪基站”发送广告违法,亦明知该行为将破坏正常通讯秩序,仍使用“伪基站”发送促销短信,导致周边用户通讯中断达一万以上用户,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行为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发送短信广告,不仅对无线电通讯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还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依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想象竞合犯。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刑重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故应当对行为人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郝X喜、黄X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S07222)【罪    名】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决日期】 2014年04月25日【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2集(总第97集)收录【检 索 码】 P0613+++36SH++JA0314C【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郝X喜 黄X祥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X喜,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个体经营户。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逮捕。被告人:黄X祥,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无业。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逮捕。被告人郝X喜、黄X祥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郝X喜、黄X祥的辩护人均辩称:二被告人的目的是为特卖会做广告宣传,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其行为仅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对部分移动电话使用者造成影响,并未对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二被告人曾因违法使用“伪基站”被行政机关处罚,仍继续使用,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X喜从事推销行业,购买了两套“伪基站”设备用于广告宣传。于郝X喜2013年9月9日至11日租赁上海市喜来登太平洋大饭店场地,举办皮鞋、箱包特卖会。为提高销量,郝X喜雇用其亲戚被告人黄X祥驾车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为特卖会做广告宣传。该设备占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GSM公众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频率,并发射无线电信号,截断一定范围内移动电话的正常通信联系。9月11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对黄X祥进行查处,没收了“伪基站”相关设备。同年10月初,郝X喜租赁上海市西藏大厦万怡酒店、京辰大酒店场地,举办皮鞋、箱包特卖会,继续雇用黄X祥使用上述方法做广告宣传。经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测算,10月10日和11日因郝X喜、黄X祥使用“伪基站”设备,周边用户通信中断约14万人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X喜、黄X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共同犯罪中,郝X喜提起犯意,纠集黄X祥作案,系主犯;黄X祥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郝X喜、黄X祥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X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黄X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郝X喜、黄X祥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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